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碩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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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0-02-11

語言學研究所【碩士班】專業必修科目一覽表

 

科目名稱


 

規定
學分

第一學年(上)

第一學年(上)

第二學年(下)

第二學年(下)

備註
(先修科目或學群等之說明)

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

3

 

 

 

 

 

句法學

3

 

 

 

 

 

音韻學

3

 

 

 

 

 

語意學

3

 

 

 

 

 

合計

 

12

 

 

 

 

 

本所最低畢業學分:35學分(可修外校或外所課程9學分)
修課特殊規定:
1. 除必修科目外,學生需修至少一門理論相關課程,和至少一門應用相關課程。理論及應用之認定由授課老師決定,於選課前公告。
2. 課程選修以本碩士班開設之課程為主,選修外所之課程應向導師與所長提出選課理由,並得由老師建議後調整之,且不得超過9學分。
3.第二外語:研究生申請論文考試之前必須修畢英語以外至少8學分(同一語言)之第二外語,所選修之第二外語應為初級、中級、或高級等進階課程;外語會話等課程之學分不計。
(1)學生可於每學期申請第二外語能力測驗。審查標準為60分,以測驗方式通過。
(2)若有特殊語言背景之學生,得由所務會議審查決定。
4. 未盡事宜,以「語言所碩士班修讀辦法」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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